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并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通知强调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以支持药品和耗材企业的稳健运行,推动医疗、医药和医保协同发展,服务宏观经济大局。文件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和三个方面的规范。
明确政策内涵方面,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支出。集中带量采购的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拨付条件上,以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和运行风险等级为基础,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支出标准则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预付规模一般在1个月左右。
流程管理方面,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月上旬向当地医保部门自愿申请预付金。审核后,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预付范围及规模,并于第一季度结束前拨付。年度内需进行对账核算,年底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收回预付金。会计核算方面,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账,确保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准确无误。医疗机构还需设立专门台账,严格审批资金使用。资金监督方面,医保部门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条款,明确规定无法收回时停止结算费用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