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议案建议,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以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增债务限额将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并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到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从29.52万亿元增加至35.52万亿元。
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各地区的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