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曲敏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曲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法院还判决追缴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22年,曲敏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43万余元。这些职务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黑龙江省对口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以及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曲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