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公开审理。2023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威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毒民警当场截获。案发后,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指出,该案构罪与否的关键在于刘威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是否出于工作目的,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刘威承认自己未经领导批准、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走私毒品的事实,但他强调,涉案交易是出于工作目的,为了寻找跨国经营、跨境毒品犯罪线索。
律师曹春风表示,可以从涉案交易的动机、行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断刘威进行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10月29日下午,该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方当庭提交了新证据,庭审中途,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根据起诉书,2023年12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贩卖大麻人员,并向其提供了国内收件地址。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在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门附近快递柜取境外邮寄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控制,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又从另一境外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
事发时,刘威任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近3年,负责全区禁毒打击工作。公安系统内部对刘威展开调查,但一直未立案侦查。2023年12月27日,于洪分局警务督查大队对刘威停止执行职务60日。2024年2月8日,于洪分局政治处决定免去刘威的职务。
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威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刘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刘威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莫关耀介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很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刘威的辩护律师认为,王迁受刘威指示联系他人邮寄大麻叶到国内的行为属于“控制下交付”,只是未按规定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
莫关耀表示,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需依法依规,这是为了避免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从事毒品犯罪,造成交付的毒品流向市场、危害社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走私贩毒的案例,禁毒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禁毒执法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
10月29日庭审现场,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他提出,自己使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从境外邮寄毒品不是出于个人牟利,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提取邮包上的生物信息,发现线索、锁定嫌疑人。辩方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刘威的工作笔记,证明刘威发展王迁作为特情人员是出于工作目的,属于职务行为。
刘威在法庭上陈述,近年来,向外获取涉毒犯罪线索是于洪禁毒大队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有证据显示,于洪禁毒大队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犯罪。刘威配合东部某市警方办理一起涉毒案时在沈阳抓获了王迁,经请示分管领导,刘威与于洪禁毒大队另一名副大队长赵某某一同赴东部某市学习该地警方通过特情人员侦查、抓捕贩毒嫌疑人的方法。
王迁被警方释放后,被刘威发展为与其单线联系的临时特情人员。因王迁经济窘迫,刘威借给他6000元钱,还给了他一个用于收集线索的摄像头。6月到9月,王迁提供给刘威五六条沈阳市内线索,刘威将它们交由下属派出所办案,抓获了几名吸毒人员。
公诉人举证,刘威的三位上级领导的证词均显示,刘威安排境外人员邮寄大麻未经审批,使用特情人员未经汇报。启用临时特情人员3个月后如不转正应弃用,刘威的做法并不合规。有关文件显示:“建为试用禁毒特情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批准。”
刘威辩解,他作为于洪禁毒大队负责人,有权决定启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无需向上级审批。因刘威在布置特情任务时向王迁提供了于洪禁毒大队一名辅警的姓名和电话作为收件人信息,涉案的4个邮包都寄到了于洪分局大院内。刘威称,上述安排是为了避免毒品经王迁之手流入社会。
庭审中,公诉人质疑刘威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向海关报备的原因。刘威回答,先调查取证、后补报批手续是于洪禁毒大队开展工作的常态。至于涉案交易购买大麻的用途,刘威称打算自己留下,用于今后在办案中发现毒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