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10月30日,电影《失孤》原型案二审维持原判。这两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寻亲群体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一些被拐家庭在经历了与孩子相认的喜悦后,又陷入了新的困境。例如,“梅姨案”中的欧阳佳豪被拐时仅3岁,与父亲相认时已22岁,19年的分离使父子间缺乏共同话题;钟彬认亲后,未给亲生父母留下联系方式;同案的礼礼回家3年,很少叫“爸爸”“妈妈”。孩子失而复得后,要真正融入原生家庭、过上和普通人一样的幸福生活并不容易。
有些被拐儿童认亲后得知家庭遭遇一系列变故,自己已经“无家可归”。如杨妞花5岁时被拐卖,父亲因自责开始酗酒,母亲因思念逐渐精神失常。1997年,父亲去世;一年后,母亲也郁郁而终。
“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表示,儿童拐卖是幸福家庭的天敌,每一个寻亲家庭都是一部血泪史。好不容易找回的孩子,在新家庭环境中成长,形成了对收养家庭的身份认同,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需要重新建立对原生家庭的身份认同,这一过程往往充满困惑和矛盾,一些孩子会在两个家庭的情感拉扯中感到迷茫和痛苦,自我定位失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未成年人检察项目督导叶朕注意到,被拐卖儿童面临的第一个威胁是生存权。由于不是购买方的亲生骨肉等原因,一些被拐卖儿童缺乏食物、良好的住所、及时的医疗等基本的生存保障,还容易衍生出家暴、虐待等问题。这些儿童在成长过程中被作为商品对待,发展权和参与权被忽视,直观表现在被剥夺受教育权利、不被尊重个人看法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被拐卖儿童面临生长发育受阻、身体素质差等身体创伤以及出现抑郁症等心理创伤。这些创伤严重影响被拐卖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比如缺乏教育经历影响到就业、不完整的人格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等。
对于拐卖犯罪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司法救助可以提供帮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认为,一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可以申请国家救助。在打拐案件中,社会救助机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可以相互协助。然而,关于事后救助,目前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建议在刑诉法中完善国家救助制度。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马运瑞建议,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及民间组织的合作,共同构建完善的救助机制。要加强受害者的心理康复治疗,在生活上对其进行帮助,使其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司法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现状,出现问题即时给予帮助。他还提出,建立被拐儿童安置中心,为解救后的儿童提供住宿等服务,直到他们与家人团聚;心理医生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志愿者帮助受害者敞开心扉,更好地学会与人交往。安置中心还可为受害者提供知识、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针对被拐儿童解救后的康复问题,专家表示,少年儿童与父母的依恋关系不可分离。如果孩子被拐,依恋关系受挫,成功解救后或许会产生很多“不良反应”,如不信任他人,难以接受爱或爱他人,较难形成良好的交往能力。因此,家长不能急于求成,可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帮助孩子弥补被拐卖甚至与“养父母”分离的创伤,恢复正常的与亲生父母的依恋关系。
叶朕认为,社区、学校、家庭在儿童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让孩子熟记家庭地址、父母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教育孩子不要轻信陌生人,学会在遇到危险时寻求帮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与家长保持紧密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安全。社区居民应提高对儿童安全的重视程度和防范意识。社区、学校、家庭应加强沟通,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展儿童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