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案二审即将再次开庭 梳理案件27年全过程

《失孤》原型案二审即将再次开庭 梳理案件27年全过程

hsadmin88 2024-10-30 生活百科 1 次浏览 0个评论

今天(10月30日)14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郭刚堂之子被拐案二审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二审上诉人为原审两名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郭刚堂作为被害人家属也将到庭参与庭审。二审会是怎样的结果?先一起回顾本次案件。


回顾始末:

案件27年时间线

  • 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年仅两岁半的儿子被人拐走。随后,郭刚堂踏上了24年的寻子之路,他骑着摩托车走遍了大半个中国。

  • 2015年,电影《失孤》上映,以郭刚堂为原型的电影主人公的寻子故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2021年,公安部开展以打拐寻亲为主要内容的“团圆”行动,并将 “郭新振被拐案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 2021年6月,公安部组织专家,运用最新比对查找手段,成功找回郭新振,失孤24年的家庭终于再次团聚。

  • 2021年7月,涉嫌拐卖郭新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呼富吉、唐立霞被警方抓获

  • 2023年7月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富吉、唐立霞拐卖儿童一案开庭审理

  • 同年12月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呼富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唐立霞无期徒刑。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 2024年8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还原郭刚堂之子被拐经过

案件一审时,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唐立霞将时年两岁半的郭新振拐走。随后唐立霞与呼富吉会合,以15000元的价格,将郭新振卖给郭某。四个月后,郭新振再次被卖。

公诉人 张慧: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唐立霞骗取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李太屯村租房的李香兰的信任,让其带自己从集市一同去到该村。18时许,唐立霞将被害人郭新振,男,从该村拐走。后唐立霞与呼富吉会合,一同带郭新振前往河南林州——呼富吉的老家呼家窑村。后二人以15000元的价格将郭新振卖给采桑镇的北采桑村郭某。因郭某给付2000元钱后,剩余13000元钱一直拖欠,四个月后,二人将郭新振要回,并退还2000元钱。1998年1月28日前后,二被告人将郭新振送至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程某处,让其帮忙将郭新振送养。程某不想帮忙,几日后便让前来查看情况的呼富吉将郭新振带走。1998年2月14日,河南省林县姚村镇大池村常某夫妇,自呼富吉处花6000元钱将郭新振买回,取名常鹏宇,并落户河南林州。

两名被告人还涉嫌拐卖其他多名儿童

此外,据检察机关指控,除拐卖郭新振外,呼富吉、唐立霞二人还涉嫌拐卖其他多名儿童。

公诉人 张慧:本院认为,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实施拐骗、贩卖儿童行为,拐卖儿童四人,呼富吉与另一女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一人,呼富吉共拐卖儿童五人,唐立霞共拐卖儿童四人。

在庭审现场,郭刚堂也和当初拐走他儿子的唐立霞进行了对话,他始终无法原谅对方给他带来长达24年的苦痛。

面对一审时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呼富吉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唐立霞则表示,自己是受呼富吉的威胁和指使才实施了拐卖犯罪。

检察机关:

性质十分恶劣 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在实施拐卖犯罪过程中,对被拐儿童及其原生家庭均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拐卖过程中,甚至存在给孩子喂迷药,殴打虐待等情形,性质十分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诉人 张慧:二人的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是预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5、46、48、57、61、62、65、67、240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立霞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呼富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综上,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认定有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一死缓一无期

2023年12月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呼富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呼富吉限制减刑;

  • 被告人唐立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呼富吉辩称只是负责与买家搭建联系

2024年8月22日,这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在这次庭审中,上诉人呼富吉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拐卖儿童犯罪事实。

庭审中,呼富吉辩解称自己只是负责帮助唐立霞和买家之间搭建联系。对此,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进行驳斥。

出庭检察员:呼富吉称受到栽赃陷害,这个没有证据证实,纯属逃避责任。

  • 第一,除第一起拐卖李淑慧是还没有出卖就送回去之外,本案呼富吉与唐立霞及其他女性实施的四起拐卖儿童行为,出卖儿童地点均是在呼富吉老家河南,呼富吉对当地的地理人情更为熟悉,便于出卖儿童,远比自滨州初到林州的唐立霞更具有便利条件。而且在案证据也证实,出卖儿童的行为呼富吉均有参与。

  • 第二,呼富吉犯罪模式高度一致,均是通过结识异性后二人分工合作拐卖孩子。在与唐立霞分开后,呼富吉又结识新的异性,一直以此模式继续犯罪。

唐立霞称在呼富吉怂恿威胁下实施拐卖行为

上诉人唐立霞则称自己是在呼富吉的怂恿、欺骗、威胁之下实施的拐卖行为,她不认可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唐立霞称,拐卖小孩的钱,她一分都没见过,也没参与。

检察机关:二人分工明确 均是主犯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量刑适当

检察机关认为,二人在拐卖儿童犯罪时有明确分工,唐立霞在实施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

出庭检察员:本案当中呼富吉、唐立霞二人分工配合,共同拐卖儿童,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

同时检察机关还认为,呼富吉和唐立霞的行为已经对这些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出庭检察员:最后虽然将孩子找回,5个孩子当中,4个孩子都自幼在收养家庭长大,在收养家庭学习、工作、生活,与收养人建立起亲子感情,而与亲生父母除了血缘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这种残酷的现实,是4个家庭毕生难以弥补的痛苦和遗憾。案件在当时给当地群众带来严重恐慌,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法庭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宣判

对于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这次开庭是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法学专家表示,法庭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宣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二审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开庭审理要开几次,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如果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或者双方有新的不同主张,也可能要通过第二次开庭来进一步审理。当然也存在经过第二次审理直接当庭宣判的情况。

法学专家表示,拐卖儿童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公众关注度高,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一审判决中,呼富吉被限制减刑,法学专家表示,这传递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信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挺:呼富吉的一审判决,其实还附加了一个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当死缓两年缓期结束,转变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时候,要限制减轻。按照实践的情况来看,对呼富吉来说,一般他最短的有期徒刑自由刑的服刑时间会超过20年,或者超过25年,所以对他来说基本上是终身监禁的状态了。

同时专家也表示,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程序正义也很重要。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就是要更好的查明事实,保障权利,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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