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的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王雪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他将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总计八百四十万元的罚款。法院还决定追缴其所有犯罪所得,上缴至国库。
案件审理揭示,自1999年至2022年间,王雪峰利用其在河北省纪委、唐山市委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等多个关键职位的权力和影响力,为他人在干部提拔、企业运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借此非法收受价值超过8407万元人民币的财物。2018年至2022年,退休前夕及之后,他还利用原有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案件处理、工程项目等,从中非法收受411万余元。
法院认定,王雪峰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但考虑到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部分构成自首;同时,他还提供了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展现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因此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考量。
王雪峰,1954年出生于河北永年,自1971年起参加工作,拥有大学普通班学历。他的职业生涯主要在河北度过,曾任多个重要职务。2013年成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至2018年退休。然而,退休不到五年,即2023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7月,王雪峰被开除党籍,通报批评其严重违纪违法,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坏政治生态、大搞权钱交易等行为。
鉴于王雪峰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相应待遇,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起诉,相关财物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