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客户端获悉,10月2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如下。
1.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依法开展水质自行监测;
2.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罚款9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0.9万元整。
经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案卷审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合并罚款19.6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