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推广试点经验

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推广试点经验

facai369 2024-10-28 体育 2 次浏览 0个评论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人员入境、营商环境和风险防控等六个方面的三十条措施,其中多条措施涉及金融领域。

在服务贸易方面,一些金融相关措施将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例如,除了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果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也应允许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同类服务;此外,还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需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申请的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

在营商环境方面,金融相关措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措施包括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涵盖了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合同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等。

去年六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当时,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仅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表示,过去一年里,上述区域借助自贸区和自贸港金融制度创新的优势,加快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了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并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积累了宝贵经验。

比如,去年九月发布的《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在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金融先行先试,支持区内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服务。

肖本华认为,《通知》明确将这些金融相关试点经验复制到全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甚至全国范围,进一步释放了我国持续扩大金融开放的信号,表明中国将积极欢迎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发展,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吕越指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将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辐射力和溢出效应,带动全国其他地区金融市场开放、金融基础设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升级,更大范围内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随着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落地,市场主体所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将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全面探索,促进全国范围内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协同配合,有助于实现全流程、集成性高的金融体系制度优化。

对于未来如何兼顾开放和安全,肖本华建议保持宏观经济金融体系健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同时继续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为载体,在扩大金融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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