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公布了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3年1月15日,该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导致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
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了严肃处理。盘锦市应急局对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957万元,现已全部缴纳到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了融达监理公司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协同配合,对浩业化工董事长、江达扬升施工队长、中化十四建16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融达监理总经理等14人提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已全部判决完毕,其中4人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9人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1人因其他罪行已在服刑)。
辽宁省纪委监委、盘锦市纪委监委对盘锦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及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共计48名监察对象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撤职、降级等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理处分。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建议已全部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取得明显成效。评估组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持续推动解决的难点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