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一村民王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视频,以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侮辱谩骂同村村民刘某。刘某将王某诉至顺义法院后,法院认为,王某发布内容有较大可能造成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2024年3月起,年届六旬的女子王某多次在网上发布辱骂同村村民刘某的视频,公安机关认定其辱骂刘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给予王某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被辱骂的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精神伤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处王某支付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令王某用毛笔书写由刘某审查后的道歉信贴到村委会的橱窗内或能够看到的村委会墙上保留两周。
王某辩称其所发布的视频中并未明确对象,不会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权。而且刘某此前也对其有过言语辱骂的行为,加之自己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因旧事产生纠纷,多年来怨愤之情始终无法消解,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社交媒体平台上的骂战。尽管王某称其并未在视频中点名对象,但鉴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长期矛盾的客观情况,本村的村民等在看到她所发布的内容后有较大可能联想到刘某,从而造成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王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在法官的见证下,王某当庭向刘某支付赔偿金二千元,并向刘某诚恳道歉。
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庭长李建提醒,本案中,面对矛盾纠纷,王某的做法不但无益于问题解决,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也使自己受到了相应处罚。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在社交媒体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不能突破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为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私,在互联网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赔偿对方所受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