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嚣张不还被判刑。信用卡这种“超前消费后还款”的方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让人们可以提前买到想要的商品,但也相应承担着之后还款的义务。如果存有侥幸心理,恶意透支后又逃避债务,可能会将信用卡还款纠纷变成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并取得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并于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透支消费。此卡从2018年5月逾期未还款后,一直到2020年2月,发卡行多次以电话、短信、邮寄、上门等方式向王某催收欠款。经催收,王某于2018年12月前共计还款6795元后再未还款。截至2020年5月,王某已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737.49元,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41491.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在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前提的支付工具。透支逾期不还不仅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持卡人还会被列为“失信黑名单”,产生信用危机,影响将来办理房贷车贷等金融服务。因此,持卡人应理性消费,及时归还透支款项,避免因“恶意透支拒不归还”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