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甲是夫妻,而王某甲与王某乙有情人关系。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王某乙自愿将她的银行卡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用这张卡给多人转账共17万余元,其中向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随后,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这笔钱及其利息。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的合法妻子,从丈夫那里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此外,李某没有义务审查丈夫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追讨该款项。
承办法官叶雲指出,王某乙作为银行卡的所有者,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卡交给对方使用,并且在王某甲使用期间向账户汇入存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乙应当明白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果。非法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应自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