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21年5月,李某和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宴,李某向张某给付彩礼88000元、三金11738元、苹果手机6197元,并给予女方父母及亲朋的礼金共计41000元。张某携带了戒指一枚、西装一套、床上用品四套以及10000元现金作为嫁妆,与李某共同居住至2023年11月。期间,张某生育一男孩,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原因是张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院审理后认为,苹果手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予,而女方亲属的礼金则是人情往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彩礼范围内。因此,李某实际支付的彩礼为88000元现金及价值11738元的三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在李某和张某共同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两人相互转账,消费开支水平相当,且无证据证明对方在共同生活中有过错。考虑到两人育有一子,以及家庭生活的实际开销情况,法院认为88000元的彩礼及11738元三金并不算高,最终决定不支持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